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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25    来源: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点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贷款额度ÿ人ÿ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加住宿费不超过8000元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院、计财处相关人员组成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机构,并在学生院设立助学贷款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组选派一人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三、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δ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Υ法Υ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四、办理程序

1、根据省教育厅财审处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名额,由学生院助学贷款部按各学院在籍特困生情况并结合学费标准下拨名额,根据已批准贷款额度和贷款进度分批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学生登¼华安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gjzxdk.com/),注册本人信息,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数据,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申请审批表》2份、《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借款合同》3份。

2)本人学生证(新生可以用¼取通知书代替)复印件2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2份,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4)乡、镇、街道以上(含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1份,复议件1份)。

5)如果申请贷款的同学δ满18周岁(以身份证为准),还必须提交父母签字捺印的《法定监护人保证书》(原件2份),明确表示同意其子女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与其子女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并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在学生院助学贷款部对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审查完成后,各学院对申请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的学生名单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学生院助学贷款部,然后学生院助学贷款部将所有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五、有关政策

1、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在毕业后2年内可以只还利息,2年后偿还本金及利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全部本息。

2、贷款学生在校学制年限内不付利息,由国家财政部门实施贴息。

3、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提前偿还,提前还款学生持本人身份证、丁香卡直接去代理银行还款。

4、对于考取研究生(含直读)的贷款学生(必须是当年考取的或直读的),经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后,读研学制年限内由国家财政部门继续实施贴息。

六、日常管理

1、各学院要以适当方式切实做到让ÿ一名特困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

2、各学院要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诚信度,确保贷款学生在毕业后按时还息、还款。

3、各学院建立贷款学生电子档案,并对贷款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受资助状况、日常在校消费表现及就业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4、贷款学生有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停止发放贷款;已经放贷的,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贷款学生休学的,原则上应还清贷款本金,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各学院对此类学生要及时向学生院助学贷款部上报备案。

七、本办法自2005722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院助学贷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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