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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6-06    来源: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石油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本规定中的学生指东北石油大学所有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特指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某一群体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期,最长期限为两年。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负责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下一学年入学时按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及管理规定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返校的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学分

第十三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以下称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所获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的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

提前达到准予毕业标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本专业学制内达到准予毕业标准者,自动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留级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留级的学生不得修读高年级的课程,不享受高年级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成绩(学分)。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所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和所在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批准。不得事后补开请假单。在课程考核期间,学生请假在履行正常手续的情况下由教务处最终审批。半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持请假单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分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学活动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四节  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课程的学习,对未经批准免听且不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取消学生考试资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有效考试证件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考场纪律,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缺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成绩标记为“缺考”;学生参加考试实际得分为零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标记为“实考”;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标记为“违纪”或“舞弊”。成绩标记为“缺考”、“实考”、“违纪”、“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标记为“缺考”、“违纪”、“舞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补考考核,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次考核成绩均须真实、完整地记入个人成绩总库,学生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一)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遇假期顺延)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试卷。

(二)采用平均成绩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学生成绩总库中的所有课程成绩记录均参与平均成绩绩点计算。学习成绩及其对应的绩点等级、平均成绩绩点计算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成绩单必须真实、完整地体现学生课程修读情况,不得擅自更改,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成绩单出具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自其离校之日起学校予以保留两年。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我校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所在院部、学校认定后,可以部分承认或全部承认,学分认定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成绩记载方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当根据学生参加体育课程的考勤与体育课程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疾病等不能上体育课程时须经本人申请,携医院证明,由其所在院部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但应参加指定的体育保健课,经考核成绩合格予以相应的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学生的德育测评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以对其获得学士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重修、选修、补修、免修、免听、缓考和补考

第三十五条  重修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须申请重修,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必重修,可以改选其他课程或再次选修该课程;

(二)学生申请重修课程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重修后的考核成绩无效;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学生不得重修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四)课程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最好的一次记载。重修一般随相同或相近专业低年级该课程进行;

(五)同一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参与平均成绩绩点计算;

(六)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如一学年内本专业低年级未开设此类课程,可申请到相关专业进行相同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七)若因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变更导致某门课程取消一年以上,由开课院部根据学生申请负责安排学生该门课程的重修事宜,同时将安排重修情况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

第三十六条  选修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限选课由各院部根据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安排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由学生根据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进行分类选修。学生缺少必修课程学分、专业限选课程学分或公共选修课学分之一者不予毕业(经批准免修者除外);

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环节设置的课程是必修课。

(二)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公共选修课,应当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专业限选课一经选定,其管理参照必修课办法执行。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四)选修课考核成绩均参与平均成绩绩点计算

第三十七条  补修

对于因转学、转专业、专升本等原因有未修过的课程或已修过的课程不及格,应由学生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开学前向学生所在院部提出补修申请,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补修随同该课程修读和考核。补修申请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取消。

第三十八条  免修

(一)免修是指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规定的高一学年的必修课程,不参加指定课程的课堂教学环节而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要求者,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满足本条第(五)项条件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课程的考核,直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在前一学年内所修课程全部合格(无重修记录),且全部课程平均成绩绩点在4.0以上,其中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要求在85分以上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三)免修申请应在该课程开课前向学生所在院部提出,院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可同意免修该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四)在一学年内免修课程门数不超过四门。如免修的课程经考核不及格一学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免修;

(五)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挑战杯”科技竞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创新大赛等)获得国家级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励,或经省部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排名前三)等,可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但应在该课程开课前向学生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按本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要求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学生可不参加该课程考核,其成绩按85分记载,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六)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不允许免修;

(七)军事理论、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其它特定的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八)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新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果在原专业已获得学分,且已修课程的学分大于等于新专业的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的学生,凡在主修专业中已读过的相同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十九条  免听

(一)免听是指学生经批准可以不参加指定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课堂教学环节(必需的教学环节应参加)而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二)对于前半学年平均成绩绩点不低于3.5的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某门课程;

(三)学生应在课程开课第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院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而缺课,视为旷课。达到取消考试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准参加课程考核;

(四)免听的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必需教学环节(如设计、实验、作业等)和该课程的考核;

(五)一学年内课程免听不得超过16学分。如免听的课程经考核不及格,一学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免听;

(六)军事理论、选修课、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其它特定的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七)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冲突学时不超过16学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的冲突部分,但教师应对此有详细记载。

第四十条  缓考和补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课程缓考申请批准后,学生应按照规定完成课程考核;

(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或缓考课程,学校组织一次补考,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三)缓考和补考成绩记载与管理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培养企、事业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经学校审核同意且合作培养学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的考核录用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学生;考核合格的学生与企业、学校签定合作培养协议,学生可以重新选择专业,毕业后到合作培养单位就业;

(二)本科生入学一年后,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五)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退役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第四十五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修完转入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后几个学期的全部课程及其必需的先修课程和全部实践环节,达到其毕业总学分要求方能准予毕业。转入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门课程,原修过的课程学时数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与拟修读课程相同或高于拟修读课程)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十七条  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

(一) 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定向就业招生、专升本、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四)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第五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报我校审批,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外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同意后,由学生本人负责将相关材料报转入学校审批。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学校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招生时生源所在地的录取批次低于我校录取批次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和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某种原因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学校认为不能正常学习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半学年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半学年上课总学时1/3的;

(三)半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六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六十一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评估后可保留学籍八年。

第六十二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六十三条  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大庆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一周内应当离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参加校内的各种课程考试,发生其他情况学校不负责任;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六)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不准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十四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因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相应年级学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相应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应年级性质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八节  退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不论何种原因,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修完学业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学业成绩达到退学标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半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的;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半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或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的不是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有关制度进行。

第六十八条  退学学生已交学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下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从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限学生一周内离校,在此期间发生其它情况,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十条  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均合格,并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习优秀、能力较强经批准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经院部专业答辩委员会考核合格后,已提前修满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且未解除的本科生不准提前毕业。

第七十三条  提前达到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但不满足提前毕业条件;或满足提前毕业条件,但本人不申请提前毕业,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继续学习:

(一)可以在校继续选修课程,直至正常毕业;

(二)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

(三)经批准可以提前修读本院部研究生课程;

(四)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随同届毕业。

第七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准予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七十五条  毕业审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准予毕业标准的毕业年级学生,可自动延长学习年限。对自愿放弃延长学习年限而要求结业的允许学生申请结业;

(二)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准予毕业条件的毕业年级学生,予以结业。

第七十六条  学生结业后不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章 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略)

第五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略)

 第六章  学业证书、学生证、校徽

  第一百八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学位信息电子注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一百九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九十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每位学生须按规定使用并注意妥善保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学生证需贴本人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在每学期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学生证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注册方为有效。

第一百九十三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九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应当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一百九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学生证丢失,补办学生证需交纳工本费。学生证的补办按照本人提交申请、学院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证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的程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不准擅自涂改。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学校将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买火车、飞机半价优待票者,除按铁路、航空等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应当一人一本学生证,有两证或多证者应将多证主动上缴学生证管理部门。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因学生本人保管不善致使学生证遗失而造成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学生应佩戴校徽。佩戴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七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二百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百零一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代会、吸收学生参加的专业委员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二百零二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百零三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二百零四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二百零五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负责人等在内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该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二百零六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二百零七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二百零八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二百零九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八章  学生奖励

二百一十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百一十一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二  学校对研究生实行学业综合考察评价,具体实施参照《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办法》执行;学校对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参照《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及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  学校对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实行综合测评制度,具体实施参照《东北石油大学大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本章各节所指的学生为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一节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二百一十四  学校设立如下若干个人奖: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女大学生标兵,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标兵,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杰出青年志愿者,创新创业标兵。

第二百一十五 学校设立如下若干集体奖:先进班级,优良学风班,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最佳主题团活。

第二百一十六  学校设立如下种类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体单项奖学金。

第二百一十七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节 奖励条件

第二百一十八  “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主动带领广大学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带动同学向党组织靠拢;

(四)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为同学作表率,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专业前20%;

(六)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勇于担当;

(七)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党内外工作和活动,表现突出。

(八)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师爱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30%;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五)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二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组织并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工作大胆,办事公道,有原则性,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显著成绩;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35%;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五)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10%,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

(四)“三好学生标兵”从当年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条所列条款;

(二)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工作大胆富有创新精神做事公道正派工作业绩突出;

(四)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15%,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

(五)综合素质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堪称学生楷模;

(六)“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二十三条  “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高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奉献;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自觉组织和带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文化建设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四)在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拾金不昧、扶贫济困、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事迹突出并有示范作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关心社会勤于思考能够结合社会热点问题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同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四)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

第二百二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团员民主评议活动中被定为“优秀”的团员;

(三)学习成绩优秀学生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35%;

(四)在理论学习、社会实践、课外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教工团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受到本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六)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二十六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团员民主评议活动中被定为“优秀”的团员;

(三)学习成绩优秀学生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35%;

(四)热爱团的工作,积极带动团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等活动表现突出;

(五)教工团干部积极带领和引导教师团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六)能够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中产生。

第二百二十八条  “优秀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所列条款;

(二)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工作大胆,富有创新精神,做事公道正派,工作业绩突出;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专业名列前茅;

(五)综合素质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堪称学生楷模;

(六)“优秀团干部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团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二十九条  “女大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支持改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靠近党组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关心集体尊师爱校文明守纪团结同学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列专业前30%;

(四)有争先创优意识和拼搏精神在学习、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三十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社团干部”获得者应是校社联干部、院社团部(社联)干部、校级或院级各大社团的学生干部;

(二)积极带领校级、院级各大社团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中认真负责充分发挥团结和凝聚作用表现突出。

第二百三十一条  “优秀社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三十条所列条款;

(二)热爱社团工作,工作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为学校社团工作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在各方面均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40%;

(四)“优秀社团干部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社团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获得者应是校级、院级各大社团的学生;

(二)积极参加校级、院级各大社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三)充分发挥榜样和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第二百三十三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优秀青年志愿者”获得者应是校、院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员;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全年累计参加服务时间不少于30小时;

(四)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表现出色。

第二百三十四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所列条款;

(二)遵守校规校纪,尊师敬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三)积极主动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者义务奉献精神,参加各类志愿服务2年以上,全年累计参加服务时间不少于50小时;

(四)长期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受到有关方面好评;

(五)“杰出青年志愿者”从当年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中产生。

第二百三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三)学习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总排名位于专业前50%以内;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创新创业标兵评选条件:

(一)参选人为我校在校学生,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新创业精神;

(二)参选人创新特色鲜明,创业事迹突出,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在校大学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三)已获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一;
(四)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作品验收优秀;

(五)在国家级科技创新竞赛(如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中获得二等奖或二等奖以上;

(六)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如“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论文,且至少有1篇被SCIEI收录;

(八)申请人遵纪守法,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财税、金融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记录;

(九)创办企业已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文件,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拥有良好企业信用和社会美誉度。

申请人如申请以创新为主的“创新创业标兵”,须同时满足第(一)、(二)项,且满足(三)、(四)、(五)、(七)中任一项;申请人如申请以创业为主的“创新创业标兵”,须同时满足第(一)、(二)、(八)、(九)项,且满足(四)、(六)中任一项。

以上参评条件必须是申请人在参评前12个月内完成的,超时不予采纳。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班级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三)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全班同学学习勤奋;

(四)班级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五)班级同学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宿舍整洁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等现象;

(六)班级同学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七)班级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竞赛,体育合格率在95%以上。

第二百三十八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一)班级同学团结友爱,学生骨干带头作用好,班级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二)班级学生学习风气浓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业成绩突出,全班无人因学习成绩差而留级;

(三)班级学生能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替课现象,每节课到课率均超过95%,考试无作弊现象;

(四)班级学习状况好,全班每学期每门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人数不超过15%

(五)班级同学能够积极开展各种学习竞赛和课外科技活动;

(六)遵守校规校纪,全班无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二百三十九条  “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有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活动目的活动宗旨健康向上;

(二)事迹突出具有典型性在社会或校园中产生较好影响对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示范作用;

(三)在抢救国家财产、各种救灾活动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

(四)可以是班级、团支部、校院级社团或小组等形式的集体。

第二百四十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组织健全经常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有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活动目的活动宗旨健康向上;

(二)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与积极性高参与人数多;

(三)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能反映深层次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提交社会实践报告的学生人数多质量好。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班子健全,定期过组织生活及时交纳团费,能够结合青年学生的需要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文娱体育活动;

(二)团支部内风气正在学风、班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教工团支部在带领团员青年完成本职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团支部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参加学习竞赛、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

(四)团支部全体团员全年无违纪现象。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佳主题团活”评选条件:

(一)学校各级团组织开展的有影响、有特色、有代表性的团的活动;

(二)活动主题鲜明思想深刻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在团员青年中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奖条件:

优秀新生奖学金

为鼓励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特设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理工类考生高考成绩在省内前100名、文史类考生高考成绩在省内前50名的可获特等奖奖励人数不限。学校根据学生的入学成绩及各省的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进行全面衡量确定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学生名单。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立旨在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一等奖奖金每人1000元,二等奖奖金每人800元;三等奖奖金每人400元。获奖比例由学校确定。基本评奖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每门必修课及限选课成绩不低于60分;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到国家标准;

(四)参加社会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科技竞赛奖学金

科技竞赛奖学金奖励给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科技竞赛活动,并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学校当年具体情况确定。获奖级别由学生处认定。

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给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单位为东北石油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在科技活动中获得专利者。

文体单项奖学金

文体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奖励代表学校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文艺体育比赛(应为政府职能部门主办,各类协会组织的活动除外)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大学生。

(一)文艺类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文艺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获得120元、100元、80元。

(二)体育类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按得分情况给予奖励,团体项目适当增加奖金额度;破全国、省、市纪录者另行奖励。同一项目同时打破不同级别纪录者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第三节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校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学校办公室、学生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部、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评审工作。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干部组成。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工作在学生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评审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个人奖和集体奖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各班级根据名额和评奖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中进行民主选举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查,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由各学院在当年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提出候选人,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联评。

先进班级、优秀共产党员、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由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表彰名单,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查并进行联评。

优秀毕业生评选,由毕业班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进行民主选举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查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由各班级团支部根据名额和评奖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团员和团干部中进行民主选举各学院团委审查报校团委批准。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女大学生标兵、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标兵、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杰出青年志愿者、先进团支部、最佳主题团活、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由各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名单上报校团委联评。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办法:

优秀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根据评奖条件、学生入学成绩及各省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进行全面衡量,确定获奖学生。

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时,学校首先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确定获奖学金的学生比例,分派各学院各等级的获奖人数;各学院按综合测评基础分评选出获奖学生,再按综合测评分确定获奖等级。

科技竞赛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由各学院组织上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

文体单项奖学金由活动组织单位凭获奖证书、相关证明材料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二百四十九条  学校各类奖励在表彰前都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百五十条  未注册者,不参加本学年度各类奖励的评选。

第九章  学生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百五十二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且情节轻微;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对检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校纪、校规的;

()群体(三人及以上)违纪、违规的首要人员;

()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纪、校规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二节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主动加入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社团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五十八条  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未请假,不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教学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半学年内受到三次校、院级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请假半学年内旷课、缺考(旷课1天按6学时计、旷课1周按30学时计):

1)累计旷课6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517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缺考视为旷课。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找人替课者,除按旷课处理外,找人替课一次予以警告处分,二次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予以记过以上处分;替课者,与找人替课者处分一致;替课组织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考试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考试作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非法修改(或请他人修改)本校或外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本人或他人学习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修改本人或他人成绩单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  参与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一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乱扔或乱烧废弃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把他人信息上传到网络,造成他人名誉等方面受到损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或利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复制和传播影响社会安定及违反社会公德信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以及被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在宿舍违章用电、用火私拉乱接电线、偷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一学期内二次不按时归寝或一次不归寝,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不按时归寝或二次不归寝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四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故意登录非法网站,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动用器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酗酒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汇报、私自找对方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的从重处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打群架(三人及以上)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打架事件发生时在场学生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凡打架后“私了”或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百六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侵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窃未遂的从轻处罚;采用撬锁、撬门、窗等恶劣手段进行盗窃的从重处罚;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学生证、图书证、医疗证、获奖证书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诬陷或恐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实施

第二百六十九条 处分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核,报校主管领导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处分学生并按程序报批;

(四)案情复杂或跨学院的违纪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自行查证的案件遇有困难时可提请保卫处调查;

(五)学校授权秦皇岛分校按本规定对分校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主管部门直接处分的学生,由学校主管部门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书等,由学校处理、处分的主管部门(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等)或主管部门指定学生所在学院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签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留置、邮寄、公告方式送达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有证人签字。

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百七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受处分时间距离毕业不足6个月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可以设置少于6个月的期限。纪律处分(不含开除学籍处分)到期,如符合学校解除处分条件,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百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限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给予办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公布,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四节  申诉与受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11至13人,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校纪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部、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事务负责人组成。

第二百七十八条  学校授权秦皇岛分校设立秦皇岛分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秦皇岛分校学生的申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百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变;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需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一理由对同一处理、处分决定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百八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节  处分的解除

第二百八十五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范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学生。

第二百八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  解除纪律处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二)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辅导员及导师等的广泛认可;

(三)在处分期限内未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第二百八十八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提交符合解除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

(二)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形成班级评议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申请材料及班级评议材料,研究同意后上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核。

(四)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部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决定,学校发文备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部报校主管领导同意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发文备案。

第十章  

第二百八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百九十条  本规定所说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条在内。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东北石油大学。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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